![]() 8月10日(周四)下午,我会与碧江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行来到第一百零二期“心愿角”对象——凤姨的家中。 根据我会落户核查:凤姨,普通工人,患有血糖高,需长期服用药物;几年前,凤姨的丈夫因意外导致身体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并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凤姨的婆婆行动不便,日常依靠轮椅代步,没有收入。目前一家人仅靠凤姨微薄的收入扛起家庭的重担。 谈及心愿:凤姨说:“电饭煲控制器故障的原因导致电饭煲已不能使用了。由于丈夫的健康情况,主要食物只能是流食,像麦片这样的食物成为了丈夫的主要选择。为了方便给住院的丈夫煮麦片,我希望有一个新的电饭煲”。 携手慈善,与爱同行。一个电饭煲的价值大约在200元,如果您愿意帮助这户困难的家庭,请拨打26336228、26336218、26336219北滘青企三条热线,欢迎您的爱心捐赠!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北滘镇青年企业家的联合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引导青年企业家为北滘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滘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怡欣路7号丰明商务中心8楼801之一、804之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全国各地相关协会的沟通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四)反映青年企业家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宣传、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会员。 (一)超过45周岁的,原则上不作为会长提名候选人。 (二)常务副会长年龄超过45周岁的,保留原有职务等级,不再提升。 (三)副会长年龄超过43周岁的,保留原有职务等级,不再提升。 (四)会员年龄超过40周岁的,保留原有职务等级,不再提升。 (五)达到50周岁的会员,自动转为名誉会员,可继续参加协会活动;原则上免交会费,但不享受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权利。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担任副会长以上的放宽至50周岁; (四)企业在北滘注册经营,现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者在企业担任要职的各类专业人才;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章纳税。 (六)特邀与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关系密切,现任经贸、团委、公安、行政执法、规划、国土、税务、工商、劳管所、供电、银行等部门及单位的有关领导作为顾问。特邀北滘镇政府相关领导,以及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历任会长作为名誉会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经推荐人推荐,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二)通过初审后,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 (三)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实地考察申请人的资料,并收集申请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的,交由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即成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中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 (三)对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活动; (三)自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四)维护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凡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活动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决定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三)修改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正式会员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由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年满45周岁,已经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员职位的,不再提升任何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召集开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和监督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经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一)会费缴纳标准:会长5万元/届,常务副会长(监事长)3.3万元/届,副会长(监事)2.1万元/届,会员3000/年。 (二)48周岁或以上的副会长以上职务会员,会费按每年相应的标准缴交。标准:常务副会长(监事长)1.1万元/年,副会长(监事)7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坚持量入为出,不能透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如需修改章程,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