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开免税发票的同时,也开了有税率的专票和普票,可以不? 顺德区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 今天浏览数:9次
一、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减免税政策规定及时间选择 近期,我们做了调查,部分一般纳税人因自身存在进项税额需要抵扣或者客户需要进项发票等原因,想要放弃已经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却不知如何操作。 接下来我们就来谈谈如何放弃享受减免税。 首先,有三个要点 大家要记牢了! 享受增值税免(减)税政策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放弃享受减免税申请。 选择放弃免(减)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就可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了。 下面,我们以一个例子 来告诉大家具体怎么操作。 A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这样的操作 是不是很灵活方便呀! 对于某类业务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业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只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纳增值税,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发票的享受免征增值税。 同时,不能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也就是说,不能以接受该项业务的对象是单位还是个人,来区分该项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享受免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疫情期间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区别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摘自 税企云)
|